9月7日,記者從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獲悉,為推進醫療機構間檢驗檢查結果互認共享,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眾就醫體驗,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方案》。本月起,內蒙古公立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開始互認,自治區三級公立醫院間、二級公立醫院間實現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方案》中所指的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自治區同級醫療機構之間的醫學檢查檢驗結果項目逐步實現互認;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對上級醫療機構的檢查檢驗結果,原則上應予認可;上級醫療機構認可下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由本盟市探索開展,暫不在盟市間開展。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認范圍或不受互認限制: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檢查檢驗項目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搶救生命的緊急狀態下的;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患者或其親屬要求做進一步檢查的;出具醫學檢驗結果的醫療機構實驗室未能通過自治區實驗室室間質評或國家衛生健康委臨床檢驗控制質量中心室間質評的;醫學檢驗的時間與現就診時間差距較大,已無參考價值的;診治醫師認為有必要進行再次檢查的;其他符合診療需要的不可預測情形。(草原全媒·北方新報首席記者 王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