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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9月28日起施行

        時間:2022年09月01日 編輯:王海清 來源:內蒙古日報

          記者從市醫療保障局獲悉,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對居民醫保參保患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我市在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大病保險”)。近日,市醫療保障局發布《呼和浩特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據悉,大病保險基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居民個人不再另行繳費。在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同時,一并結算大病保險費用,實現“一單制”結算。

          《實施辦法》規定下列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出大病起付標準以上的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經認定發生的門診慢特病及門診特殊用藥醫療費用;比照住院或門診慢特病享受待遇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實施辦法》規定大病保險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具體支付標準如下:起付標準是一個年度內符合政策范圍的個人負擔費用累計14000元;支付比例是起付標準以上的個人負擔費用按60%支付;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在上述基礎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同時,《實施辦法》規定,參保人員有將本人醫療保險憑證轉借他人就醫的;冒用他人醫療保險憑證就醫或將他人醫療費用計入本人住院費用的;采用其他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以上行為之一的,承辦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記者 梁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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